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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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