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