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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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决定对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现因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解除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解除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