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足科学:测谎之根本
测谎:准确率的三个保障
谎言有千万种,识别谎言的方式同样也有很多。
有的测谎方式,是借助对言语内容的分析,进而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有的测谎方式,是借助对身体动作、面部表情等的观察,进而对谎言的破绽进行抓取。
而司法领域中的测谎,则主要是针对生理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精确分析,从而对被测人陈述的可信度进行量化评估。
司法领域中借助生理指标进行的测谎,具有非常高的准确率。那么,它的高准确率到底从何而来?
一个成功的心理学实验,离不开自变量和因变量的正确选取,离不开实验程序的周全设计,也离不开对实验数据的精确分析。
测谎本质上是一个设计精巧的心理学实验。一次成功的测谎,离不开测谎指标的科学选取,离不开测谎范式的严谨设计,也离不开对测谎数据的精确分析。
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分别说明,司法领域中的测谎为何具有高准确率。
第一,司法领域中的测谎,所选取的测谎指标具有充分的科学性。
首先,司法领域中的测谎所选取的生理指标,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个体生理心理状态的细微变化,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测谎中的“指标无效性”问题。
测谎中的“指标无效性”问题,具体是指,尽管测谎师对于被测人的某一特定指标进行了准确的识别和测量,但该指标并不是能够准确反映个体生理心理状态变化的有效指标。因此,基于该指标所获取的测谎数据和最终得出的测谎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
举个例子,你选择了“身高”作为评估被测人陈述可信度的测谎指标,但由于个体的“身高”并不能够准确地反映其陈述的可信度,因此尽管你准确获取了被测人的身高指标,但依然会得出错误的测谎结论。
其次,司法领域中的测谎所选取的生理指标,大多是不受被测人意识控制的生理指标,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测谎中的“被测人伪装”问题。
测谎中的“被测人伪装”问题,具体是指,如果被测人能够通过有意识的伪装,轻易地对将要采集的具体测谎指标施加控制,并实质性地影响到该测谎指标的准确性,那么这一测谎指标的可靠性将大打折扣。
举个例子,你选择了“手势增多”作为评估被测人陈述可信度的测谎指标。但是,对于被测人来说,“手势增多”是一个容易进行控制的指标,被测人完全可以在接受测谎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减少手势动作,从而造成测谎指标的失真。
最后,司法领域中的测谎所选取的生理指标,对于不同的被测人而言,变化规律存在一致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测谎中的“个体间差异”问题。
测谎中的“个体间差异”问题,具体是指,如果测谎师选取的测谎指标,其变化规律在不同的被测人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那么在将该测谎指标用于评估某一特定个体的陈述可信度时,将极有可能出现偏差。
举个例子,你选择了“语速加快”作为评估被测人陈述可信度的测量指标。对于有的被测人来说,说谎时会出现“语速加快”的变化。但是,对于一些被测人来说,在陈述一些特定类型的谎言时,会出现“语速放慢”的变化。因此,如果将该测谎指标应用于一些特定的被测人,可能会导致测谎结论出现偏差。
第二,司法领域中的测谎,必须遵循严格的测谎范式。
对于测谎来说,仅仅选取合适的测谎指标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整个测谎过程完全是基于测谎师天马行空的随性发挥,而非严格遵循规范的测谎范式,那么测谎的准确性必然会受到损害。这是因为,测谎本质上是一个心理学实验,如果测谎师不严格遵循规范的测谎范式,那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许多实验误差的出现。
司法领域中的测谎,必须严格遵循规范的测谎范式来进行。问题的设计与编排、情绪的诱发与引导、发问的逻辑与顺序、数据的整理与分析,都以严格的测谎范式为基础,从而实现对各类测谎误差的有效控制和消除。
第三,司法领域中的测谎,对于测谎数据有着专门的量化评估方式。
有了科学的测谎指标和规范的测谎范式还不够,测谎还需要有一套针对测谎数据的量化评估方式,才能确保测谎结论的准确性。
对测谎数据进行精确的量化评估,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保障测谎结论的精确度,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测谎结论的客观性。
诚然,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测谎,都必须借助于测谎师的主观经验。但如果做出结论的过程完全依赖于测谎师的主观经验,那将会对测谎结论的准确性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将测谎拖入“伪科学”的泥潭。
司法领域中的测谎,对于测谎数据有着一整套标准的量化评估方式,这就在保证了测谎结论客观性的同时,允许测谎师充分发挥主观经验,共同保证了测谎结论的高准确率。
行文至此,相信读者对于司法领域中的测谎为何有非常高的准确率,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首先,科学地选取测谎指标,有效避免了“指标无效性”“被测人伪装”“个体间差异”问题;其次,严格地遵循测谎范式,有效控制和消除了测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实验误差;最后,对测谎数据进行精细的量化评估,一方面保证了测谎结论的高精确度,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测谎结论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