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金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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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

考区一 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当事人适格

1.(2018仿真)辽宁省甲石油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漏油在渤海地区造成了重大污染。海南省乙县的卢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极为愤慨,欲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采取措施停止漏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属于给付之诉

B.A县法院没有管辖权

C.本案原告不适格

D.本案属于公益诉讼,王某可以起诉

【解析】本题综合性考查诉的种类、地域管辖、当事人适格等。

本案就原告诉讼请求来看,需要被告采取停止漏油的措施,故属于行为的给付之诉,A选项是正确的。本案系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和《民诉解释》第24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县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侵权行为地,无管辖权,故B项正确。王某并非漏油污染侵权的受害人,不适格,故C项正确。公民个人不得提起公益诉讼,故D项错误。(D)

2.(2013-3-38)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什么选项正确?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下述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1)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综上可见,B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错误,错在“一般而言”的表述上,A选项所述标准应属例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在民法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公民也就属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故C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故D选项正确。[BD(公布答案为B)]

3.(2012-3-8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正确?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当事人能力进入民事诉讼,才会考虑是否适格的问题。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在某一个案中却未必适格。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AC)

4.(2008-3-44)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错误?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适格。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因此,A选项正确。

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是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B和C选项正确。

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充当的是法律监督者的诉讼角色,而非当事人的诉讼角色,所以它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D)

5.(2012-3-45)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

《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申请再审。A、B、D选项都错误,C选项正确。(C)

6.(2016-3-79)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本案中,程某作为本案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是可以准许的。故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249、250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不变,受让人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诉讼承担之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当事人,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权利义务受让人在诉讼中的选择有二:替代原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项与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是自行申请,也可以是法院追加,故D项正确。(ABCD)

7.(2011-3-45)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变更。

《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诉讼继续进行。再审程序也是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再审当事人。因此C项正确,A、B和D选项都错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