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区二 当事人的确定
8.(2017-3-37)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本题中应以马迪为申请人,以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B)
9.(2017-3-96)林剑与钟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该规定背后的原理在于,在解决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解决纠纷的机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事纠纷时,若当事人继续向法院寻求解决同一纠纷,调解委员会不能成为当事人,既非被告,也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B)
10.(2015-3-39)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本题中,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不一致,应当以徐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因此,B选项当选。(B)
11.(2016-3-36)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本案中姜某与其监护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作为幼儿园而言,是本侵权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而非利害关系人,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A项与B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67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可见,姜某与朱某必须成为共同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D)
12.(2016-3-37)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诉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起诉时的被告选择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诉用工单位(此时不应追加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二是以用工单位和承担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是,受害人不能只诉派遣单位;若只诉派遣单位,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故只有C项正确。(C)
13.(2014-3-81)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由此可知,法人解散或被撤销之后,法人资格即不复存在,法人不得再作为当事人。A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即,任何公民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都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故B选项正确。但须注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去实现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必须确立法定代理人。
在C选项中,“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即指前述《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中的“其他组织”,也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当事人。所以C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但必须是省级以上消协才能提起公益诉讼。D选项正确。(BCD)
14.(2014-3-95)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解散公司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2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在本案中,许某是原告,被告应该是云峰公司,而葛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正确答案是A选项。(A)
15.(2010-3-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本案与该店修理人员戊没有关系,戊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人。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C)
16.(2008-3-75)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是股东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王某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A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而非以公司的名义提起,因此C项错误。选项B、D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与诉讼请求内容的表述与法律相符,所以,B和D选项正确。(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