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区三 共同诉讼
17.(2019仿真)2018年9月,武大将其经营的饭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交给其朋友孙二经营,孙二在经营过程中,借用江南饮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富贵屠宰厂签订了买卖猪肉的合同。至2018年12月,孙二共拖欠富贵屠宰厂猪肉款10万元。屠宰厂多次催要,但孙二均以该饭店的业主是武大为由拒绝支付。2019年1月,江南饮食公司已与喜鹊饮食公司合并为独立的海上人间饮食公司。如果富贵屠宰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A.武大
B.孙二
C.江南饮食公司
D.海上人间饮食公司
【解析】本题考查必要共同被告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本案中武大和孙二是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江南饮食公司作为合同专用章的出借单位,应当成为共同被告,但后来它发生了合并,《民诉解释》第63条又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所以,应当将海上人间饮食公司作为共同被告。A、B、D项当选。(ABD)
18.(2013-3-77)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
诉的合并,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包括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两种情况。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66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可见,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甲向大恒银行借款,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既可向甲也可向乙主张还款,属于同一个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AC)
19.(2010-3-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解析】本题考查公共场所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是一个侵权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在本案中,顾客乙如果能够承担全部责任,丽都酒店就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顾客乙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丽都酒店才会承担补充责任。在存在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另外,鉴于乙与丽都酒店都是直接责任主体,而非利害关系人,故两者皆非第三人。A、B选项错误。(D)
20.(2009-3-38)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机构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是一个侵权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在本案中,刘某如果能够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就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刘某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幼儿园才会承担补充责任。在存在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在本案中,可以单独起诉刘某,也可起诉刘某与幼儿园。但A选项中“唯一”的表述太过于绝对。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C)
21.(2009-3不定项)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1)(2009-3-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解析】本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是原告。在本案中,只有王某作为赡养权人向法院提出了请求,是本案的唯一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
在本案中,王甲、王乙、王丙负有共同的赡养义务,他们的义务指向了一项共同的赡养权,他们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义务主体与原告形成一个赡养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三个赡养义务人在诉讼中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被告。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本案原告不得只起诉王乙,因为王丙和王甲属于必要共同被告,即使未诉法院也应追加。因此,B和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AD)
(2)(2009-3-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民诉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可以”之义在于,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案件中,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ABCD)
22.(2008-3-42)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前者为必要共同诉讼,后者为普通共同诉讼。本题中,张某打伤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对张某都具有同种类的赔偿请求权,李某和李某的父亲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同一类的诉讼标的,故李某父亲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因此,只有C选项正确。(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