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区四 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
23.(2019仿真)甲省A市的牛奔化肥公司,因排放污水导致该市北郊的清水河遭受重大污染,生态环境恶化。A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牛奔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修复环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市检察院可以联合当地某环保组织共同提起公益诉讼
B.如果一审法院判决A市检察院败诉,则其有权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
C.若A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大壮公司认为此举损害其商誉,有权对A市检察院提起反诉
D.若法院作出了牛奔公司败诉的生效判决,但其拒绝履行义务,审判庭应当直接移送强制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是在其他相关机关组织不起诉的前提下才能起诉,不得联合环保组织起诉,因此A项错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得适用反诉制度,而且生效裁判适用移送执行制度,引发二审程序的途径是上诉而非抗诉。所以,B项、C项错误,D项正确。(D)
24.(2018仿真)吉林省A市的广生制药公司,见B市的康健制药公司生产的某种新型非处方药销量颇丰,遂制造山寨药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广为销售,导致大量消费者上吐下泻。某些团体欲针对广生公司提起公益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与江苏省消协作为共同原告共同提起公益诉讼
B.吉林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其胜诉之后,江苏省消协见状再次针对广生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也应受理
C.检察院有权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因此,A市检察院可以联合吉林省消协共同提起公益诉讼
D.若A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广生公司认为此举损害其商誉,有权对A市检察院提起反诉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
《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多名适格的原告可共同提起公益诉讼,故A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91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故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可见,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兜底属性,必须在相关组织不提公益诉讼的前提下才能提起公益诉讼,故C选项错误。
公益诉讼的原告代表公益,故公益诉讼无法适用反诉制度,因此D选项错误。(A)
25.(2017-3不定项)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1)(2017-3-98)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的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由此可见,只有D选项正确。(D)
(2)(2017-3-99)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的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可见,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可见,环境公益诉讼达成当事人和解之后,不得选择撤诉的路径,只得选择由法院制作成调解书的路径。这是该司法解释的一种特别规定。故A选项是错误的,而B选项正确。
在环境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法院在依职权制作调解书之前,必须经历公告程序;且公告之后,审查认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制作调解书。换句话说,公告之后还存在不制作调解书的可能性。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当选。[BC(公布答案为BCD)]
(3)(2017-3-100)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私益诉讼。由此可见,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互不相干,彼此不产生影响。故只有D选项正确。(D)
26.(2015-3-3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
该题的案例原型是2015年7月的“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手机和欧珀手机案”。《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可见,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D选项错误。因此,A选项当选。(A)
27.(2013-3-35)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错误?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
A选项是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A选项无疑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B选项正确。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C选项正确。
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所以D选项错误。(D)
28.(2011-3-48)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解析】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根据《民诉解释》第7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可见,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推选→协商→指定。此三步之间存在顺序的要求。
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题干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推选。“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经与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协商成功。此时,只能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因此,C选项正确。(C)
29.(2008-3-48)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表人的选定方式和权限范围。
因潜在受害人众多,故本案属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根据《民诉解释》第7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可见,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推选→协商→指定。此三步之间存在顺序的要求。因此,在A选项中,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时,法院不应直接另行指定代表人,应当先进行推选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78条之规定,诉讼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B选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选项C中的“事后告知”和D选项中的“过半数同意”都错误,应当是经过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行。C、D两项皆错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