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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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涉枪案件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郑某龙、方某冬非法买卖枪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买卖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郑某龙、方某冬分别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恒压阀等气枪零配件,2015年5、6月至2017年5月,郑某龙给汤某提供图纸,并让汤某为郑某龙加工恒压阀零部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冬从郑某龙处购买恒压阀再销售给其他人。2017年10月17日,郏县公安局民警在郑某龙住处将郑某龙、方某冬抓获,随后在郑某龙处、方某冬处分别查获大量恒压阀等疑似气枪零部件,并予以扣押。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龙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193件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方某冬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94件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其中,在方某冬处查获橙色盒子所装的72件气枪零件及捷豹商贸盒子所装的15件气枪零件共计87件气枪零件,系方某冬从郑某龙处购买。

【案件焦点】

对非法买卖气枪零配件行为的定罪量刑,如何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龙、方某冬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中的主要零配件,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侵犯了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关于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郑某龙、方某冬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郑某龙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郑某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龙自2014年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买卖恒压阀等气枪零配件,经营时间较长,且通过网络委托他人进行加工定制恒压阀并予以组装后销售。侦查人员扣押了郑某龙193件气步枪零配件,且在方某冬处查获的气枪零件中,有87件气枪零件系方某冬从郑某龙处购买。综观郑某龙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缓刑与被告人郑某龙的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归案后的表现,考虑到涉案枪支的数量、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方某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侦查机关分别在郑某龙处扣押的193件气步枪零件、方某冬处扣押的94件气步枪零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1.在定罪方面,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龙、方某冬分别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恒压阀等气枪零配件,郑某龙给他人提供图纸并让其加工恒压阀零部件,后方某冬从郑某龙处购买恒压阀再销售给其他人。在公安机关扣押这些疑似气枪零部件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龙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193件可认定气步枪零件;方某冬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94件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其中87件气枪零件系从郑某龙处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郑某龙买卖的枪支散件已达到九支有余,其行为已超过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恒压阀是枪支配件,为了牟利,客观上实施了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非法销售枪支主要零配件的行为,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侵犯了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2.在量刑方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涉枪犯罪是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不仅仅取决于枪支的数量,还取决于枪支杀伤力的大小。仅考虑枪支数量,不重视枪支本身的杀伤力,这样的量刑可能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因此,对于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龙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恒压阀等气枪零配件,后给汤某提供图纸让其加工恒压阀零部件,方某冬从郑某龙处购买恒压阀再销售给其他人。经折算,郑某龙买卖的枪支散件已达九支有余,方某冬买卖的枪支散件不足一支。

从主观动机上来看,被告人明知恒压阀为气枪零配件,还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益。虽然郑某龙非法买卖的枪支散件达到了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但是该枪支零配件并没有很大的致伤力,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案发后,郑某龙主动供述了同案人汤某和欧某亮的身份信息以及涉案其他交易人员的网络昵称,侦查人员经调查取证,获得了同案人汤某及其他同案人的真实身份,后侦查人员将汤某、朱某全等人抓获归案。郑某龙供述同案人的身份信息和网络昵称,属于交代必然涉及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一定作用,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同时,被告人郑某龙、方某冬无犯罪前科,归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均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编写人: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李培森 马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