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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考点提要]本考点为重要考点,考查频率较高,尤其是主观题,大家要引起重视。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只需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甲明知乙有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法专-9)[14]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解析]甲明知乙有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属于犯罪的帮助行为。甲向乙索回毒药未果,因此甲没有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不具备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不能成立中止,所以不影响甲、乙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犯罪进程从属于实行犯乙,乙犯罪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也成立犯罪既遂。因此,选项D正确。
[1] 答案:D
[2] 答案:B
[3] 答案:C
[4] 答案:D
[5] 答案:ACD
[6] 答案:A
[7] 答案:ACD
[8] 答案:B
[9] 答案:BD
[10] 答案:AD
[11] 答案:D
[12] 答案:C
[13] 答案:A
[14]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