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古董卖给乙,乙付款后即死去,甲也未能找到乙的继承人接收,遂不得不将古董交公证机构提存。古董在地震中灭失。乙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甲退款?
《民法典》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领取,都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按照《民法典》第604条第1款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标的物提存后,即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债权人承担。《民法典》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608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适用于上述两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债权人有权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部门索赔,比如,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因为提存部门未履行保管职责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由债权人向提存部门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依物的用法所产生的作为独立物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债权人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在提存期间,提存部门负责提存的收取。具体而言,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并非债务人履行债务所必要的费用,故应由债权人负担,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未支付提存费用钱前,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但是,在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574条第2款依法取回标的物时,提存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