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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迟迟未发货,导致货物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送到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例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此时一般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市场分工越来越细致,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第三人协助,将履行工序分解,或者债务人从第三人那里筹措,以降低成本。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除一些特殊的合同外,其一般无法也无必要对此预见和控制,债权人的地位不应当因为债务人是否将履约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本应负责的筹措而受到影响,债务人必须承担所产生的后果。因此,债务人对因该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承担责任,排除债务人以违约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理期待,进而保障交易的安全。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