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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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何为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

质量要求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各国或者地区对此大多都有明确规定。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615条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究竟何为按照要求履行了义务,还需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只有当事人有具体而又明确的约定,方能利于出卖人交付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利于买受人收到符合自己所需要的标的物。为减少纠纷及方便合同的履行,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就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规定是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的进一步规定,属于该义务的范畴。质量说明是对标的物质量的具体说明,包括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有效使用期等。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有两点:第一,要求交付质量说明的,当事人应当交付质量说明并符合要求。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律规定的商品必须有质量说明的,其标的物必须有标的物质量说明,交付标的物时也须有标的物质量说明;另一种情形是法律没有要求有质量说明,当事人约定需要有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时也需要有质量说明。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质量说明;不符合质量说明的,属于违约行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要求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基础上的一个附加的要求,不等于符合了质量说明的要求,就可以不符合合同的具体要求,其还必须符合合同的具体要求。第二,没有要求交付质量说明的,当事人可以不交付质量说明。这是指没有法律规定和没有约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交付标的物质量说明,但是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合同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