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将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不当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分别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予以规定。一种类型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另一种类型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第538条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作了规定:一是债务人要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既包括无偿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行为,也包括无偿转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财产权益的行为。除了以上几种比较典型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外,债务人实施的其他各种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均可以撤销。此外,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撤销。但对于债务人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也可能会影响到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但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否则就构成了对债务人人身权利的不当限制。二是债务人的行为要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等行为,要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方有予以撤销的必要。该条规定的是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情形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要求利益受到影响的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管债务人的相对人对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是否知情,都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至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要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予以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既要防止对债务人行为的不当、过分干预,也要防止设定过于严苛的条件损害撤销权的正常行使。
《民法典》第539条对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情形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作了规定:一是要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虽然债务人的相对人也付出了一定代价,但因其明显不合理,实际上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成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至于何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在个案中作具体判断。“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既包括为他人的债务担任保证人,也包括为他人的债务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这些行为也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将其纳入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二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要在客观上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方能撤销。三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即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一要件是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时行使撤销权所不同之处。
当事人只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原因在于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自由的干预,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由法院对撤销权的行使予以审查,有利于防止撤销权的不当使用,并有利于使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时得以明确,使被打破的秩序及时稳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