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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如何确定?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保全债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宜过宽。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依照该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50万元的金钱债权,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多项,既将自己价值50万元的汽车赠与他人,又将房产以低于市价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于他人,那么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5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以选择撤销债务人的汽车赠与行为或者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之一,但不得请求将汽车赠与行为和低价出售房产行为这两项行为一并撤销。当然,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无法分割的,即使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数额超过了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也可以撤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同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各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此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作为原告的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总和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支付一定的费用。依照《民法典》第540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