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治理与诉讼实战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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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十大对象

(一)公司控制权争夺之“股东会”

01 股东会有哪些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可归纳为以下六类:

(1)投资经营决定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了公司的大方向,决定公司能否赢利、决定公司生死存亡,深刻影响股东的收益,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最重大的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2)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具体权限包括选举董事、监事以及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予以更换。对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3)审批权。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二是审批相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

(4)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但公司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仍然要求由股东会作出。

(5)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规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