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治理与诉讼实战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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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控制权争夺之“印章证照”

01 夺取公司印章证照需要走哪三步?[11]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证照印章。

【案情简介】

滨州中金公司原股东为于某河、青岛中金公司。其中,于某河持股24%,青岛中金公司持股76%,司某彬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于某河任监事。

滨州中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各类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房产证、土地证、财务账簿等证照均由青岛中金公司掌控。

2012年,滨州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于某河持股75%,青岛中金公司持股25%。

于某河召集股东会,青岛中金公司派律师参会,但因无委托手续,未被允许进场。滨州中金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司某彬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于某河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此后,于某河要求青岛中金公司移交各类印章、财务账簿、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青岛中金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应撤销,司某彬仍为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返还印章证照。

于某河代表滨州中金公司诉至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岛中金公司将印章证照等资料返还给滨州中金公司;青岛中金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精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公司印章证照。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公司印章证照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等私人财产,任何人也不得侵占。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物权返还为由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

【实务经验总结】

第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争夺公司印章证照三步走:

第1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分别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及经理的选任需要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所以,若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若原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股东会,选任新的执行董事。

另外,如果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己方多数董事,改组董事会;然后再召开新的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原章程中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必须要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2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3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

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

第二,我们建议直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印章证照的掌管者。到底是谁掌管,大股东指派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出现“真空”,建议直接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或其指定的人持有,避免产生分歧和诉讼。

第三,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特别是在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等各关键环节使用公证的手段。公证的方式可以使其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的瑕疵降到最低,保证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规链接】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链接】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滨州中金公司起诉主张青岛中金公司返还公司证照,而青岛中金公司二审中主张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青岛中金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另行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青岛中金公司并未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为滨州中金公司的股东,青岛中金公司应受2012年8月29日股东会决议的约束。

本案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国,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本案青岛中金公司持有滨州中金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并利用持有的印章对案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导致滨州中金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公司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损害了滨州中金公司的利益,青岛中金公司应当将上述证照印章等予以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