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公司章程能否将股东会对公司分红的审批权赋予董事会?
公司章程设计要点: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董事会享有股东会所享有的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
【阅读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股利分红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包括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仅指内容合法,更重要的是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合法。
《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分工合作完成利润分配的程序。那么,股东会能否自行制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能否通过公司章程将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授予董事会?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能否修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笔者将通过介绍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及三个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章程范本】
1.《方大集团章程》(2016年9月版)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笔者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关于制定及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条款,其中大多数公司与上述方大集团的公司章程条款相同。
2.《中兴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第六十七条(七)、第一百六十条(五)的规定与上述《方大集团章程》规定相同。
3.《美的集团章程》(2017年4月版)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规定与上述《方大集团章程》规定相同。
4.《民生公司章程》(2014年版)第四十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与上述《方大集团章程》规定相同。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但是对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自行担任董事、内部机制不健全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决策效率的角度出发,股东可否结合本公司的情况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自由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直接由股东会制定并决定利润分配方案。这样的章程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否会影响相关决议的效力?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根据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不同,下述建议可按照不同的场合分别采纳和适用,其中有限公司的自治性最强):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享有的制定权以及股东会享有的审议批准权都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董事会同时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股东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2.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必须以公司章程的明确授权为限。若公司章程中对此未作规定,董事会未经授权而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存在效力瑕疵。
3.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权并非适用于所有公司,对于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往往掌握着董事会,若将利润分配的决定权授予董事会将使其成为控股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极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4.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董事会制定,而是直接由股东会制定并批准审议的,应当认为该程序存在瑕疵(我们认为不至于使分配决议无效,只是存在程序瑕疵)。
5.公司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其提案的内容应当以股东会职权为限。因此,股东临时提案中涉及利润分配方案的,不能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条款实例】
1.公司董事会行使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
【法规链接】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法释(2019)7号]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延伸阅读】
案例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阳与中地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6)京01民初149号]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以上规定可知,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仅有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但无权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事宜。现中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之规定与公司法规定一致,公司股东会未另行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亦未事后对诉争董事会决议予以追认,故中地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中地公司分红事宜,2005年4月28日董事会关于分红的决议应属无效。
案例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聚友公司与有线电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2)成民终649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董事会的职权之一,将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因此,决定公司是否实施利润分配的权力在于股东会。只有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后,股东的抽象层面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转化为具体层面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而《有线电视网络发展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也进行了规定,明确董事会可以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但分配方案是否实施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案例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百佳公司与马房大桥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5)粤高法民四终177号]认为,《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及《中外合作马房大桥章程》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经查,马房大桥公司2001~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未获得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百佳公司在此情形下主张分配利润,并不符合马房大桥公司合同及章程的相关约定。依照《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马房大桥公司的三方股东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均在2001~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报告中盖章确认,应视为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已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但上述利润分配报告中已明确百佳公司2001年度应分配利润暂不分配、2002年度应分配利润暂缓分配。在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能就向百佳公司分配利润重新作出决议的情形下,百佳公司主张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支持百佳公司关于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