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调解方法案例实操
第一节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及运用
法治,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德治,是指在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时,应灵活运用道德的要求进行调解。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是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提高民众的道德情操。
第一,法治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要坚持合乎法律的要求,以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合法和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调解工作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使纠纷得到正确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调解纠纷,必须分清谁是谁非。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当事人的意愿,也不是调解员的主观想象,更不是旧风俗和落后的道德规范,而是国家的法律。因为它们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应使法律作为纠纷当事人双方统一认识的基础和评判是非的标准。否则,将会出现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情况,无法分清是非曲直。只有依照法律,调解才具有说服力。
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大部分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不了解,甚至可能对法律存在着错误的认识和理解。因此,调解员应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正确地讲解有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正确思想、合理的意见与合法的行为和要求予以支持;对错误的思想、无理的意见和非法的行为和要求,则要进行教育疏导,并给予适当的批评,使当事人双方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法律上来。对于那些没有依法解决纠纷意识的当事人或任性固执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当严肃地晓以利害,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可能不像依照当事人意愿任意地直接解决纠纷那样,可以获得更大满足感,但是依法解决纠纷既能使自己的正当权益获得保护,又公平合理,避免新的冲突。还应当讲明,当事人如果胆敢以身试法,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轻者将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人总是趋利避害的,言明利害之后,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依法调解过程中,也不能忽视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因误解引起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进行道德教化,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遵守道德者得到鼓励和支持。
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民间纠纷时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贯穿以德感化,真正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法律只是起码的道德,道德才是高尚的法律,因此不仅在适用道德规范调解纠纷时要注重道德教育的作用,而且在法律对纠纷解决有明确规定时,道德教育也是不可省略的一步。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其抵触的心理,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婚姻家庭纠纷与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宅基地等纠纷不同,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既要依靠法治宣传和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道德提倡“齐家”,包括父慈子孝、夫妻爱敬、兄友弟恭、尊老爱幼、谦恭礼貌等,以维持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这对于调解维护当今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第三,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当然也不排除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与对方维护良好的关系,或尽快解决矛盾的目的。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自主处分,自然应当允许。
下面是调解员如何运用这一调解方法成功进行调解的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