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因男方强迫女方结婚引发的纠纷
人物:王某一家及未婚妻曹某一家
调解员:林晓娟[1]
曹某从小心气高,学习非常努力,但成绩平平。由于家里条件差,曹某初中毕业后便去县城打工,虽然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但因为没有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做一些简单的零工,勉强维持生活。很快,曹某满24岁了,这个年纪的女孩在农村很多都已经是孩子的妈妈了,因此家里人非常着急她的婚事,劝她回家结婚。
经媒人介绍,曹某认识了隔壁村的王某,两人对对方都比较满意,开始恋爱。王某对曹某比较照顾,曹某也很通情达理,二人感情还不错,没有因为什么大事吵过架。三个月后,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见了家长。又过了一个月,王家催着“换号儿”,也就是农村意义上的订婚。曹家父母按照当地的习俗跟王家要了36万元的彩礼,商议了婚礼上的相关事宜,选定了两个月后的初九作为结婚的日子。两家开始为二人的大婚紧张地准备起来。几天后,嫁到隔壁村的曹家远亲过来告诉曹某一家,王某结过婚!据亲戚说,王某与前妻结婚不到一年就离了,虽然没有孩子,但村里都传王某经常打骂老婆,对方因无法忍受而选择了离婚。曹家得知后,非常震惊,也非常生气,去王家大闹一场,坚决退婚。王家则不答应,认为彩礼都给了,婚不能退,退了会让全村人看笑话,脸面全无。曹家坚决不能容忍这门婚事,便将36万元彩礼如数退回;王某便带着一帮人去曹家闹事,打碎了曹家的玻璃,打伤了曹某的父亲,并威胁曹某:“不嫁给我,就让你们家天天不安生!”曹家无奈,便找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接待他们的是调解员林晓娟。
林晓娟耐心倾听了曹家尤其是曹某对整个事情的描述,询问了很多细节,详细地记录,并确认了曹某不愿嫁给王某的意愿。随后,林晓娟便拜访了曹家村与王庄的村委会和部分乡亲,了解到曹家讲述的情况基本属实,而王某也确实结过婚,十个月后便协议离婚,没有孩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乡邻经常听到二人争吵,但具体离婚原因只是人们的猜测,并非王家人亲口确认。了解了足够多的情况后,林晓娟便拜访了王家,先与他们话话家常,逐渐进入主题,听王某讲他的上一段婚姻,以及与曹某的恋爱。林晓娟首先指出,不管谁对谁错,你们打人、砸玻璃是不对的,有什么事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解决。王某承认自己打人确实不对,隐瞒婚史也不妥当,但既然曹家已经答应了婚事,并拿了彩礼,就不能再退婚,否则自家“脸面挂不住”。林晓娟说自己非常明白王家的顾虑,因为自己也是“从农村嫁出去的”,懂得农村的风俗,但婚姻大事不能只看风俗,更有法律来规范。林晓娟面对只读过几年书,已经年近30岁的王某,首先简单地向他讲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及权威性,并拿出一本《民法典》,让王某一边看,一边为其具体讲解。林晓娟告诉王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这一点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即便他的父母或者曹某的父母都不能干涉。因此王某不能威胁或者强迫曹某嫁给自己,这是违法的。进一步说,“就算曹某迫于你的威胁嫁给你,你们的婚姻也不会长久”,因为按法律这种婚姻是可以请求撤销的,“撤销的意思就是说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你们的婚姻,法院支持之后,你们的婚姻从开始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王某是第一次知道法律的这种规定,默默地点头,若有所思。
林晓娟看王某有所触动,话锋一转,便继续讲道:“退一步讲,咱们不说法律,这个姑娘不愿意嫁给你,你强迫她,你们俩能幸福吗?她能安心跟你过日子吗?咱们娶媳妇不是为了好好过日子嘛。小曹年纪还小,不愿意嫁给你这个二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是不是?这要是你妹子,你估计也不愿意?”王某听了频频点头,也跟林大姐聊了起来。林晓娟听王某的话里还是担心被人说三道四,便继续劝道:“大姐知道你的担心,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你就应该放宽心,也劝你父母放宽心,大家可能会议论一阵,但过一段就不会再提了。咱们重要的是做好自己的事,不怕别人说,你说对不?”“对,对对!”
此时林晓娟想到关于王某打老婆的传言,想听他说说,但王不愿正面回答,林也不再勉强。只是最后嘱咐他:“咱们虽然年纪大点,但论长相,论家庭,论工作都没的说,不至于找不着媳妇。所以下回找对象咱再真诚一点,把情况跟对方说明白。结了婚就好好过日子,有什么问题商量着来,别动手,也少喝酒,日子一定会越过越好!”王某紧紧握着林大姐的手说:“嗯!非常感谢!太感谢了!我结婚的时候一定请您来喝喜酒!”林大姐乐得合不拢嘴。临走前林晓娟还不忘确认两家是否还有其他经济纠纷,确定没有后才安心离去。
评析
本案中,调解员林晓娟主要运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了这个婚姻家庭纠纷。
首先,调解员听取了双方的叙述,做了详细的记录,并走访了村委会和部分村民,对两方的情况有了具体的了解,以求调解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其次,调解员首先指出了男方打人、砸玻璃是不对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得到了男方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开始真正展开调解工作,先从法律角度向男方灌输“婚姻自由”的思想,解释其具体的含义;通过《民法典》第1052条,告诉男方即使强迫对方结婚,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男方因此才了解《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知道自己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
然后,调解员再从德治的角度让男方更深入地理解这件事。用通俗的语言,换位思考,让男方更加理解女方的选择,减少了怨恨,让事情的隐患从根本上得以消除。同时,让男方更加明白“强扭的瓜不甜”,也燃起他对爱情和新生活的向往。更重要的是,调解员耐心的劝说,打消了男方最大的担心,能够理性地看待农村的风俗,应对大家对婚事的议论,决心以更真诚的态度对待下一次恋爱。
最后,调解员的暖心嘱托不仅让这次调解温馨收场,让群众真正感觉到了调解员的尽职尽责,更提高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以及对调解工作的信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