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因子女对房屋继承份额有异议引发的纠纷
人物:赵大爷的两儿一女
调解员:李志强
赵大爷今年66岁,是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员工,因为工龄长,工作业绩突出,赵大爷每个月能领到一大笔退休金,基本不需要子女在经济方面给予照料。赵大爷年轻时与妻子相识相恋,婚后因为妻子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孩子,家里人便催促他们领养一个。经过复杂的手续,赵大爷夫妇领养了一个男孩,也就是他们的大儿子。两年后,赵夫人身体调养好了,先后生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因此赵大爷两口一共有两男一女,也算多子多福,周围人都很羡慕。夫妻二人对三个孩子都非常疼爱,一家人其乐融融,可惜赵夫人在53岁时患上乳腺癌,不幸离世。赵大爷非常伤心,但骨子里是个乐观的人,他每天坚持锻炼身体,研究养生之道,因此虽然年近古稀,但身子骨很硬朗。某年,不幸再次降临了这个家庭,二儿子赵某出车祸去世,留下年仅3岁的女儿。赵大爷无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一下子老了好几岁,身体状况也大不如前。后来,赵大爷因无法走出丧子之痛的谷底,继而患病去世,留下一套价值约6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和少量存款。由于没有遗嘱,兄妹两人在分割老人遗产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妹妹认为大哥不是父母亲生的,没有继承权,但看在多年情感的分上可以适当分些;大哥不认同妹妹的说法,认为自己与亲生儿子无异,且因为早年成家,对父母照顾得更多,应当多分,而弟弟已经去世,便不再有继承权;弟弟的妻子觉得很不公平,认为虽然丈夫已经去世,但孙女是赵家的骨肉,年纪尚小,有权分些遗产。三方僵持不下,眼看就要翻脸,有人便劝他们去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李志强在听取各方的陈述后,专门去赵大爷居住的社区以及三个子女生活的地方进行走访,了解赵大爷和三个孩子之间的关系。摸清情况后,李志强叫来了赵大爷的大儿子、女儿、二儿媳以及两个见证人,先跟他们说明因为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财产,三人表示认可。然后,李志强告诉三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即大儿子是有继承权的,与亲生儿子无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妹妹说大哥没有继承权是不对的。至于已故弟弟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弟弟死在父亲之前,因此当赵大爷去世后,弟弟的女儿有权代其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这在法律上叫代位继承。看三人大概听明白了,李志强进一步解释说,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也是考虑到下一代的抚养问题,本来父亲去世,孩子就失去了一部分生活来源,代父亲继承爷爷的财产也在情理之中,法律不过是将其以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了。三方在李志强的耐心讲解下,都表示服从法律的规定。
在涉及具体分割份额时,李志强告诉他们,一般情况下,有继承权的人平均分割遗产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法律也规定了很多应当多分或者少分的情况,赵家兄妹就涉及了几项,李志强给出了中肯的分析和建议:“据我了解,大哥因为早年间患过小儿麻痹,身体一直不太好,每月收入大概只有3000元,且大嫂没有工作,还有一儿一女要抚养。二姐在银行工作,姐夫也是政府工作人员,有个女儿。弟弟呢,早年去世,留下一个女儿,弟媳虽然收入不错,但一个人养孩子还是很辛苦的。”三人频频点头,认同李志强的分析。李志强继续说:“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综合咱们的情况,我建议咱们不按1∶1∶1来分,适当照顾,按1.2∶0.6∶1.2的比例,大家看怎么样?”李志强让三人挨个表态,三人都表示接受这个建议。
李志强看三人若有所思,继续说道:“你们三兄妹是我调解过的纠纷里面感情最好的,对老人也都是非常孝顺,其实不应该出现这个问题,可能当时就是因为几句话不顺,非钻牛角尖,是吧?”三人听了,惭愧地笑了。“想想老人肯定不愿意大家为了争房产伤了兄妹感情,你们也都不是那眼里只看钱的人,有什么事多想想对方的好,想想小时候的情谊,心平气和地商量就解决了。”听到这儿,妹妹眼眶湿润了,她马上表示,自己愿意再拿出0.2的比例分给大哥和弟媳,她哭着说:“我其实特别心疼我大哥,也很可怜我的小侄女,唉!”在场的其他人包括李志强都很受触动。最后,李志强帮赵家兄妹拟了一份分割遗产协议,在大家的见证下三方都签了字。李志强心满意足地离开了,留下了一个和睦美满的大家庭。
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成功的调解,调解员李志强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成功地化解了赵家兄妹的矛盾,合理解决了遗产分割纠纷,让其重拾往日的情谊。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调解员仍采取了实地走访的方式,深入了解案情,体现了人民调解员为民着想,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调解时,调解员先表明此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一切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调解员将《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告知三人,首先解决的是三人的继承权问题,明确了养子同样具有继承权以及孙女代位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并具体分析了“代位继承”背后的深层原因,使得大家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确定了继承权,本案的调解就进行了一半,剩下的便是具体分割份额的问题。在深入了解赵家三兄妹的生活情况后,调解员已经事先拟好了分割建议,现场再具体分析。《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鉴于大哥生活的困窘,调解员建议适当多分;二弟早逝,孩子需抚养,因此也可以适当多分。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妹妹的工作稳定,条件宽裕,且抚养孩子的任务并不重的前提下。调解员李志强给出了1.2∶0.6∶1.2的建议分割比例,合情合理,因此得到了三人的认可。
讲完了法,调解员又从手足之情的角度劝说兄妹三人。调解员在走访中了解到,赵家兄妹感情一向很好,也都很孝顺父母,多年来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就是几个人脾气都比较倔,这次纠纷也是由于几句言语不合才发生口角,并非计较父亲的遗产。李志强抓住此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激起了他们对往昔的回忆,妹妹更是主动提出再让出自己的份额分给大哥和侄女。调解员李志强灵活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将法律与人情融合在一起,使得当事人的纠纷顺利解决,化干戈为玉帛;最后将调解结果落到纸面,保证了调解的效果,不得不说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