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因姑姑不满侄女代位继承兄长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人物:姑姑高某芳与侄女高某晴
调解员:邱立志
老高一家家住牛头村。老高夫妻二人起早贪黑做点小本生意,辛苦养育了三个儿女:大儿子高某成,二儿子高某龙,小女儿高某芳。不幸的是多年前的一天,老高夫妻在去市场进货的途中出了车祸双双去世,留下三个子女相依为命。当年由于弟弟妹妹年纪尚小,高某成作为大哥主动负担起了照顾弟弟妹妹的责任。为了维持生计,供弟弟妹妹上学,高某成早早辍学去镇上的工厂做了搬运工。高某成整天忙于照顾一家子的生活,一直没有时间考虑成家问题,再加上村子里的适龄妇女很少,很多人都嫌弃他家庭负担重,工作不体面,便一直没有娶妻。而弟弟高某龙早早地成家了,还生了一个很可爱的女儿,起名叫高某晴。高某龙成家之后一直没有离开牛头村,他时常感念哥哥从小到大为自己所付出的一切。后来,兄弟二人相互扶持,开办了一家砖厂。妹妹高某芳则考上了一所技术学校,去了外地上学。一家人的日子越过越舒服,兄妹感情也越来越深。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前年,老二高某龙不幸患上尿毒症,与病魔抗争半年后还是离开了人世,留下了女儿高某晴与母亲罗某相依为命。更不幸的是,两年后,哥哥高某成也因为长期操劳引起了肺病,并引发了心血管硬化,不治身亡。
高某成去世后,妹妹高某芳一手操持了大哥的身后事,并开始处理大哥的遗产问题。由于这几年开办砖厂,生意还算不错,高某成留下了近80万元存款和一套2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高某芳认为,兄妹三人从小相依为命长大,父母早亡,大哥一生没有成家,也没有别的亲属,而二哥高某龙现在也去世了,大哥留下的遗产理所应当归自己所有。
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侄女高某晴突然跳出来说要代替父亲继承大伯的遗产。高某芳听完之后十分气愤,她说:“自古以来就没有过侄女继承伯伯财产的道理,高某晴和她母亲罗某这是见钱眼开,图谋不轨。”而高某晴则说:“父亲生前与大伯关系很好,父亲一直关心、照顾大伯的生活,我和妈妈也经常帮衬他。反倒是姑姑您常年不在家,对大伯的生活不管不问,有什么权利继承他的全部财产?”几次交涉后,双方都各执己见,每次都以争吵结束,且双方的争执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无奈之下,高某晴找到了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接待他们的是调解员邱立志。
邱立志是一位调解经验非常丰富的老调解员,他耐心听完了高某晴对整个事件的描述,将其所说的话详细记录下来,对其中的一些细节也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之后他又走访了牛头村十几名村民,经过了解他发现,高某成生前是一个非常忠厚老实的热心人,他的二弟高某龙一家为人也不错。高某龙一家平时与哥哥来往很密切,有时候家里包了饺子、炖了肉,高某晴都会按照父母的意思给大伯送一碗过去。此外,调解员还了解到,妹妹高某芳虽然常年不在家,但是并不是如高某晴所说的置大哥高某成于不顾,而是也经常给大哥邮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买几件衣服之类的,兄妹之间的通信往来更是非常频繁。在了解到这些情况之后,邱立志将姑姑高某芳和侄女高某晴叫到了一起进行调解,同时还邀请了牛头村村委会主任牛某到场。
邱立志一开始并没有直入主题,而是先与高某芳聊了聊他们三兄妹一起长大的故事,勾起了高某芳很多与大哥、二哥一起生活的回忆,这为调解现场营造了一种较为温馨的气氛,很好地避免了双方再产生冲突。之后,邱立志对高某芳说:“对于你们这个继承的问题,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你看,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你的侄女在法律上是有代位继承权的,这是她的法定权利,如果任何人强行剥夺她的这一法定继承权,她都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拿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紧接着,邱立志又说:“其实事情大可不必闹得这么僵,退一万步讲,你们兄妹三人相依为命长大,高某晴是你二哥的女儿,你二哥一家对你大哥多有照顾,平时炖了肉都要端一碗过去,正好弥补了你不能在跟前照顾的遗憾。何况,你大哥一生没有娶妻生子,待高某晴肯定也视如己出。你再想想,你大哥待你们如父如兄,他肯定不希望看到在他身故之后妹妹与侄女因为遗产闹成这样吧?况且高某晴只是代替你二哥继承了本该属于她的那一份,并不是你所想的图谋不轨。逝者为大,还是多记着你大哥二哥的好吧!”听完邱立志的一番话,高某芳声泪俱下,她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对亲情的疏忽而感到深深的自责和遗憾,连连说道:“我这是办的什么事啊,不懂法不知法,不念我们的手足情,因为这点事跟二哥一家弄成现在的样子,我大哥二哥泉下有知,一定会怪我的。”后来,邱立志又跟高某晴讲道:“虽然你有权代为继承,但是万万不应该因为这件事跟自己的姑姑争吵,她也很念旧,很顾及你们一家跟大哥的感情。”此时,高某晴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方式过激了。
于是,在调解员的劝解下,高某晴主动上前握住了姑姑的手,高某芳也抱住侄女,痛斥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调解员说道:“亲情是无价之宝啊,在利益面前,我们应该多想一想,撕破脸值不值得,因为有时候金钱在亲情面前真的一文不值。”
评析
本案中,调解员邱立志主要运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了纠纷。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继承纠纷,调解员首先通过走访、考察的方式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和事实,在把握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将双方当事人聚到一起开始调解。
首先,调解员给当事人高某芳讲述了法律规定,让她明确知道侄女高某晴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这使得高某芳豁然开朗,让她从不知法的状态下基本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摒弃了之前的错误想法。
其次,调解员又从道德的角度入手,劝导高某芳,勾起她对两位兄长的美好回忆,从而引起她的恻隐之心,使她从心底深深地明白了自己之前的做法是非常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调解员耐心的劝说和分析,使得高某芳真正明白了金钱在亲情面前的卑微,重新燃起她对亲情的渴望,从而彻底打消了心中的隔阂。
同时,调解员又转向高某晴,一方面向她普及民法典的知识,另一方面从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真正消除了矛盾,也根除了隐患。
最后,调解员发自肺腑的感慨让本次调解在温馨的氛围中结束,使得群众对金钱与亲情的关系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和调解员的信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