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方法技巧与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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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及运用

民间纠纷种类繁多,有的非常复杂,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教育,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地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及矛盾焦点而造成的。俗话说,“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同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可以使得纠纷的解决事半功倍。

因为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中,调解员比较了解与纠纷当事人联系密切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这也便于调解员动员这些力量帮助调解。当事人的亲友,一般指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的亲戚与朋友,他们之间的感情亲近,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了解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对症下药,参与调解一般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关的社会力量,一般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街坊邻居等。

亲友和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不仅有利于解开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同时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有些当事人认为在调解组织介入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达成调解后往往不执行调解协议或反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及调解协议执行过程中,有亲友的情感力量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威力量参与监督,有利于弥补调解组织在强制力方面的欠缺,有利于顺利达成调解,更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良好执行。

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第一,对于现实生活中因一些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当事人的对错有时甚至会让步于感情因素,在这些纠纷中,只有解开思想疙瘩才标志着纠纷的最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员并非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并不明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细节,则调解员的劝说可能无法说服当事人,造成“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后果。但是,人是有感情的,如果有知根知底的家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则往往能够切中要害,顺利解决纠纷。因为这些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可以与当事人相谈投机,他们的意见听起来顺耳,往往得到当事人的重视,也易于被接受。当有受人尊敬有威望的长者参与调解时,他们的威信和对当事人平时的影响力决定了他们的意见有说服力,往往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尤其对于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参与调解,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

第二,邻居街坊协助调解纠纷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在一家发生矛盾争吵,旁边居住的邻居几家来劝的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还是屡见不鲜的。这种劝解虽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若劝说得当,至少可以暂时平息纷争,避免事态扩大。在我国农村发生纠纷相持不下时,如能动员当地辈分大、声望高的人协助进行劝说,疏导当事人的情绪,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往往能使调解取得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第三,还有些纠纷的当事人依赖他信任的第三人为其出主意,或者他的心理或意志有受第三人控制、操纵的倾向,此时调解员应当侧重注意将对纠纷的正确意见灌输给第三人,间接地作用于纠纷当事人。

第四,在纠纷有外部引起人时,调解员不仅要关注纠纷的当事人,而且应找到这个关键人物尽量减少或排除他对纠纷的影响。如处理因第三者而出现家庭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应找到第三者,向他(她)讲明利害,劝说他(她)停止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对于作为中间协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干部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调解员应向中间人和当事人讲明处理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这样才能防止中间人以“一个家族的人”“远亲不如近邻”“家丑不可外扬”等理由压制当事人,同时也防止当事人在他们的影响下受传统思想束缚,以怕伤和气,怕丢面子,怕结冤仇,不想闹僵为由,选择息事宁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和稀泥”的方式了结纠纷;盲目支持当事人一方的人往往是出于对当事人的爱护和关心,对他们,调解员不应简单地批评或禁止他们与当事人的接触,而应从他们的心理出发帮助他们客观地分析,寻求他们对合理调解方案的支持。

第五,对于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纠纷,如仅仅依靠少数人和少数部门调解,往往力不从心,效果不佳。此时,动员相关部门到场,分别工作,相互配合,联合起来调解就尤为重要。根据当前的实践经验,普遍的做法是:有干部参与的纠纷应主动与组织部门联系,动员其参与调解;对于矛盾复杂的纠纷,应主动取得牵涉到的当事人的单位、行业协会和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比较难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应主动与派出所、武装部等部门联系要求协助。调解受到职能的限制,缺少必要的威慑力,面对一些蛮横无理的当事人时,调解员可以采取刚柔相济的方法,邀请有权威的干部等参与,使调解现场的气氛更加严肃,通过压力和感召的双重作用,提高调解的工作效率。

第六,对那些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有违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社会风俗的纠纷,可以尽量扩大参与调解的范围,甚至可以让新闻媒体参与,借助社会舆论特有的作用使当事人知耻知错,自行更正错误行为,履行义务。但调解员在运用这种方法的时候要慎重,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并应当注意对事不对人,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还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地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