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方法技巧与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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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由谁监护?

我国《民法典》第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知,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确定,首先应该是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

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

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在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的弟、妹是需要履行扶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