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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法条。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的,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中表述为:“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二次审议稿则明确为“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五十二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两种形式。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并存债务协议,则不问债务人之意思,即可发生效力;但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应尊重该债权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