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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第二款“视为债权人未同意”的情形。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四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五十一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