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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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法关于其他债务关系准用的规定更为具体。

立法演变

本法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四章至第七章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本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一次审议稿将该参照适用的范围限于“本编第四章至第七章”,排除准用“违约责任”章是不妥当的。因为其他债之关系,原则上也可以适用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的规则,例如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损害赔偿、与有过失等规则,应由“违约责任”的规则发挥作为所有债务履行障碍的基本规则的作用。因此,二次审议稿改为“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更为合理。《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表述,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方面,非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之债等,首先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些非合同之债性质上属于法定之债,有别于合同这种意定之债,故优先适用针对非合同之债的规则。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非合同之债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因为《民法典》将传统债法分为合同编和侵权编,未设置债法总则编。但债法总则的实质性规则不可或缺,合同编必须发挥“准债法总则”的功能。如有些债的关系也涉及债的履行、保全等债的共通性规则的适用。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案例评议”中的完整案例详情,请按照封面前勒口处的操作步骤,登录数据库逐一查阅,全书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典型案例。

[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2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