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为:“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第一章至第八章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为:“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本条中“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在一次审议稿中表述为“适用本编第一章至第八章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次审议稿则改为“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的表述更加精炼。《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六十七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表述,《民法典》增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典型合同如何准用的规定。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各类无名合同很多。合同编只能将一些现实生活中普遍发生且为人们所熟知的合同加以规定。还有一些无名合同没有在合同编中规定,对这些无名合同如何用现有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导,是十分重要的。本编通则规定是所有合同适用的共性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可以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法律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