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第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第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