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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电子邮件”要约方式的承诺期间起算点。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八十二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本条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具体分两种标准,一是对于信件、电报方式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二是对于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的要约,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