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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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表述。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八十三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承诺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承诺效力发生之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但合同成立在理论上还有其他方式,例如同时表示,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及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一定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

案例评议

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诉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

2015年8月31日,友达公司员工葛某向悦家超市发送主题为“2015年友达光电夏凉被订购通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1.恭喜您成为友达光电今年中秋福利品合作商,您可在接到此通知后尽快安排生产制作。2.合约将于近期拟定,OK后将发给您。”友达公司将《买卖合约书》发送给悦家超市,约定友达公司向悦家超市订购小绵羊欧式印花被的数量和价格等内容。《买卖合约书》同时约定:悦家超市在该《买卖合约书》上加盖公章后交给友达公司。友达公司称其盖章后电话通知悦家超市的业务人员来领取合同,并未实际交付合同。2015年9月11日,悦家超市向友达公司发出《解约声明》,称因友达公司尚未在合约上盖章,合同尚未成立,撤销合作要约,终止合作事宜。友达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悦家超市单方面解约的行为违法,要求判令赔偿损失5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原告向几家厂商发出的采购需求传递要约意向,系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报价单,包含品牌、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该行为表明其主动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原告承诺,被告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对于该报价单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被告成为中秋福利合作商,邮件中对于报价单内容并无实质性变更,表明其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构成有效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被告收到该承诺邮件时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系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固定下来,合同中有与报价单不一致的内容应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进行的变更。被告关于其在合同上盖章系要约并撤销要约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评议

承诺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合同因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本案中友达公司向悦家超市发出订货的要约邀请,悦家超市以要约形式做了详细的报价,友达公司通知悦家超市予以同意视为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即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有约必守原则,悦家超市和友达公司均应当自觉遵守该合同,不得单方解约。因此,法院分析了争议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发展过程,最终判定合同关系是持续存在的,悦家超市主张合同已经被解除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