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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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的生效时间】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删除了原法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八十四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亦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承诺生效的时间又与合同订立的地点密切相连,与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密切相关。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