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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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本条删除“的以”二字,表述更为简练。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八十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八十九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提出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以外的要约内容进行的补充、限制和修改。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要约人本来就应遵守的法定义务;(2)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对要约的内容进一步说明但不超出要约原有内容的说明性条款;(3)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一些建议性、希望性条款,是否接受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并且对原合同无关紧要;(4)受要约人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出的修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