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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经常居住地”改为“住所地”。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一般来说,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地点规定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