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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相较于原司法解释,本条明确了悬赏广告中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的请求权。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九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四百九十九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大陆司法实践也大多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行为相对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就是对广告人作出了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也主要采纳了合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