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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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相较于原司法解释,本条表述更加明确。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九十七条中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六章和本编的规定确定”,在《民法典(草案)》中修改为“应当依照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民法典》将“总则编”改为“第一编”。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企业法人一般性地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但是,如果企业法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而订立合同,则合同无效。不过,合同之所以无效,并非因当事人超越了经营范围,而是因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因违法而无效。因此,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所订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