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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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人身伤害”改为“人身损害”。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九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零六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不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条罗列两种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