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合同不生效”的情形,删除了“独立存在的”的表述,表述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条二次审议稿中删除了“独立存在的”表述。由于二次审议稿“合同中”可以广义理解为双方任何文本或载体构成的合同关系,且形式上不论独立与否,争议条款可以表现为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表现为单独协议。总之,“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草案)》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同样,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民事责任的存在。对于如何划分这些民事责任,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中是否存在解决争议的条款,若有,意味着当事人对解决争议做出了预先安排。此类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合同有效与否、变更与否或者终止与否都不影响该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法条关联
◆《仲裁法》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