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表述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第三百零三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一十二条均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表述上的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交付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三:(1)交付是出卖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2)交付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3)交付产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电子交易合同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合同形式相比,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多方通常互不见面,体现了交易的效率性以及交易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电子合同因标的不同,交付时间的认定也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二,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将会时间;第三,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案例评议

甲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诉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原告甲公司是被告乙公司产品供应商之一,长期有业务往来。被告给原告提供一个网站订单平台供应商登录账号,并通过网站平台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根据订单向被告指定的收货人丙控股有限公司发货。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10月9日,被告乙公司陆续向原告甲公司发出18份采购订单,订购电子产品。原告登录该电子交易平台并对采购要约予以承诺。2008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1份《委托书》,内容为:“我司现委托丙公司代表我司接收向贵司所订货物,此安排直至另行通知。”2008年10月,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发送货物7笔。丙公司先后向原告开出四张以原告为收款人或凭指示的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原告于开票日后3日内收到了银行的退票通知书。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直接或者通过丙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货款。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原告甲公司发出18份电子采购订单,原告登录该交易平台并对该18份采购要约予以承诺,依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双方发出电子信息的行为构成要约和承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发送了货物7笔。被告亦承认从丙公司收到了相应货物,故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向原告开出的4张银行支票,遭到退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直接或者通过丙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货款。不管被告是否向丙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均属于被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内部事务。若被告有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代理人未向原告转支付货款的行为后果都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被告来承担,而不应由交易相对方承担。

◆评议

本案例中,当事人对双方之间通过电子采购订单形式成立的买卖合同本身并无异议,只是对货款是否给付发生了争议,因此,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并未更多地涉及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发生争议,则应更多地适用《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成立及生效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合同签约主体的身份认定以及电子采购单的证据效力等问题,则无疑会更多地依据《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