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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零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一十七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按份之债可以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有约定的依约定,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