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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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产生依据。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零九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一十八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连带之债,是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债务人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其中,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任一连带债务人均须对连带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因而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最为充分的保证。连带之债中的连带债权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即连带债权人之一向债务人请求实现债权之后,整个债权消灭,其他连带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消灭,使债务人不受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责任追究。因此,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在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优越性更明显。

连带之债的产生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