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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连带债权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及“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编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对应在二次审议稿中修改为“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及“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民法典(草案)》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该表述最终为本条所采用。同时,《民法典》将第二款中的“实际受领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修改为“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并删除第三款“但书”内容,即“但是,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连带债权的份额。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视为份额相同。连带债权基本上与连带债务的关系相同,只不过在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超过其应当享有的份额的时候,应按照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将其多出的部分交还给其他债权人。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法条关联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