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债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二十二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属于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