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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法条。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中未出现,为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一十四条之一增加的条文,为《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二十四条所采纳,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如果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不是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且在给付行为为法律行为时,债务清偿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原则上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