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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履行要求”改为“履行请求”,表述更为规范。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一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二十五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二是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三是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由对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