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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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法人分解是一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原法人解体。法人合并包括法人合并和归并,法人合并是指几个法人合为一个法人,原法人均不存在。法人归并是指一个法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另一个法人,被并入的法人终止。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以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是给付标的物,标的物适合提存的,债务人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