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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改为“但是”。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二十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三十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提前履行意味着债务人提出合同的变更。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但是,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