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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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仅将原条文中的“但”改为“但是”。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二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三十一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仅部分履行,则构成违约。但是若债务人在履行期内先履行部分债务,再履行其余债务的,意味着债务人提出合同的变更。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但是,因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