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相较于原法条,本法条还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涉他的效力,对于合同的效力表述更为全面和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共有两款,其中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表述在一次审议稿中并未出现,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独立为一款。《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六十五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表述,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原则上只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基于现实考虑,在承认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不过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这是对相对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和例外规定。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议
朱某某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东红寺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4]
2008年7月19日,北京市延庆县东红寺村民委员会与朱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租赁费以及承包河套林地的四至等内容。2014年5月,东红寺村委会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现村里规划用地,双方为朱某某租赁合同中的西至发生争议,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将租赁合同的西至由张家坟道东变更为小铺坟道东。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东红寺村委会要求变更朱某某租赁土地的西至,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议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村委会与土地承租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在类似案件中,村委会往往因为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土地经营收益上涨等原因,意图变更或解除合同。在一审过程中,法院片面地采纳村委会的意见,由此作出了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结果。在二审中,法院通过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两个角度,否定了村委会任意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最终维护了合同法定效力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