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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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作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