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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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来源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二审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删除“(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法定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方为合法婚姻,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婚姻无效的原因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婚姻关系存在的人,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因违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无效。重婚分为两种形式: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重婚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一,重婚的民事后果。重婚将会产生下列民事后果: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属于无效婚;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第二,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上述规定,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规定突出了对军婚的保护,不仅刑期长,而且同居亦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具体的禁婚亲是:(1)依照世代计算法规定,凡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都是禁婚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一是兄弟姐妹,二是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三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在我国,男性结婚的法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结婚的法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考虑到本法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况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由此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两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

只有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认,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无效婚姻的处理规则

第一,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第二,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第三,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本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以重婚为由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两种情况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里的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的国家机关。

第五,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注意程序上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而对于涉及财产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作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法条关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

一、【婚姻无效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

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财产约定之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评议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15]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某为重婚罪,故郭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应按同居法律关系处理,裁定驳回郭某某的起诉。郭某某上诉认为,认定其与王某某婚姻无效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因此郭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财产关系不适用合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原审法院释明,郭某某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是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该条规定删除了《婚姻法》第十条中关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规定,整个法律体系保持一致;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本案郭某某犯有重婚罪,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与王某某应按非法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